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0年度,859號
TCDM,100,中交簡,859,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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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中交簡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1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進昌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關於「發生擦撞」,應 補充為「發生擦撞(惟被害人蔡鴻儀並未因此受有傷害)」 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查被告未曾受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 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又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自小客車及本次呼氣中酒精 濃度達0.92MG/L,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小型車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 ,最低罰鍰為新台幣4萬9千5百元之規定,及本件被害人於 警詢時已表明不願對被告提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速偵字第1634號
被 告 林進昌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中市太平區○○○街21巷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進昌自民國100年4月4日下午4時30分許起至翌日(即5日 )凌晨3時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街21巷8號自宅內, 飲用高粱酒約半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竟仍於飲酒完畢後,駕駛車牌號碼5V-7169號自小客車搭 載其友人賴國發上路。嗣於同年月5日凌晨3時5分許,行經 臺中市○○區○○路3段與坪林橋時,因酒後影響注意力及 操控力,不慎與蔡鴻儀所駕駛之車牌號碼9962—ZH號自小客 車發生擦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對其等施以呼氣酒精濃度 測試,測得林進昌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92毫克, 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進昌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蔡鴻儀賴國發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 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員警 職務報告書、臺中市警察局(現已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A3類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11張等附卷可稽。且按刑法 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 體危險為必要,復參酌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認為酒精濃 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 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有法務部88年5月18 日法88檢字第001669號函可稽。從而,本件被告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既已高達每公升0.92毫克,足見被告飲酒後已達於不 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其犯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檢察官 陳燕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秀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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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