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號
PHDV,100,訴,3,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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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陳東昇
訴訟代理人 馬陳棠律師
被   告 邱宏文
      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被告邱宏文自民國100年2月23日起,被告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100年1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利泰公司 )承攬「百世多麗購物中心新建工程」,被告邱宏文為利泰 公司之泥作工程下包,原告則受僱於被告邱宏文,從事「百 世多麗購物中心」之牆壁粉刷工作。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26 日在「百世多麗購物中心」工地內部粉刷牆壁時,因鷹架折 斷摔落地面,致受有右側股骨頸骨折等傷害。被告邱宏文為 原告之雇主,被告利泰公司則為被告邱宏文之上包,依法應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以防止勞工墜落,詎疏未注意遵守 規定,致原告受傷。原告因此事故須休養1年,受有相當新 臺幣(下同)633,600元之無法工作損失,且生活無法自理 ,需支出看護費36萬元,精神上亦受有痛苦,得請求慰撫金 40萬元,爰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賠償。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393,6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利泰公司則以:被告利泰公司確承攬「百世多麗購物中 心新建工程」,並將其中泥作工程下包予被告邱宏文。原告 係擅自使用自行架設之鷹架,安裝不穩,致墜落受傷,並非 被告利泰公司對工作有不當指示,或提供之設備有所瑕疵。 又依被告利泰公司與被告邱宏文簽訂之契約第11條規定被告 利泰公司已令被告邱宏文施工時需親自或派人督導施工,如



工人有意外或傷亡,應由被告邱宏文料理,與被告利泰公司 無涉,契約第21條則規定被告邱宏文施工時須符合勞工安全 作業規定,並有施工作業主管證明文件。是故,原告受傷與 被告利泰公司無關,被告利泰公司無須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三、被告邱宏文則以:被告邱宏文確自被告利泰公司下包「百世 多麗購物中心新建工程」泥作工程,並雇用原告。然原告係 擅自使用自行搭設之鷹架,而致墜落受傷,本件事故雙方皆 有疏失,原告請求之金額過高,無力賠償等語資為抗辯。乙、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利泰公司承攬「百世多麗購物中心新建工程」,被告邱 宏文為泥作工程之下包,原告則受僱於被告邱宏文,從事「 百世多麗購物中心」之牆壁粉刷工作。
二、原告於99年11月26日在「百世多麗購物中心」工地內部粉刷 牆壁時,因鷹架折斷摔落地面,致受有右側股骨頸骨折等傷 害。
丙、本件爭點:
一、原告得否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利泰公司、邱宏 文請求連帶賠償?
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項目、金額得否准許?丁、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雇主 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 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 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5款、第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邱宏文雇用 原告從事牆壁粉刷工作,自知原告粉刷高處牆壁時,有攀登 高處之必要,依上揭規定,本應對原告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且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以防止原告自高處 墜落。被告邱宏文雖抗辯有告知原告攀高時,不得自行搭設 鷹架,應找被告利泰公司工地主任幫忙云云,然本院斟酌原 告陳稱:當天被告邱宏文雇用之員工陳秀鳳告訴伊,若要粉 刷高的地方,可以使用旁邊的材料,搭一搭上去做,伊與陳 順清搭好約180公分高的鷹架後,就上去做,但不知為什麼 鷹架就傾斜倒下來(第94頁);證人即當時在場之原告配偶 陳婉如證稱:被告邱宏文從未告知鷹架要找工地主任搭,不 可以自己搭,事發當天,陳秀鳳說如果下面牆壁粉刷完畢, 上面部分要搭鷹架的話,可以拿旁邊的材料(第84頁);證 人即當時在場之陳順清證稱:粉刷牆壁慣例就是粉刷不到就



搭鷹架,所以就拿現場鷹架材料搭設,伊和原告站在鷹架上 工作,鷹架突然傾斜,兩人都跌下來,後來發現鷹架的十字 支架斷掉,被告邱宏文並未說要粉刷比較高的地方可以找他 或是工地其他人搭設,只有說旁邊的材料可以用,也沒提過 要怎麼搭等語(第96頁)等語,認被告邱宏文並未明確指示 原告如何取得組裝完備之鷹架,或提供組裝完善之鷹架,亦 未提供必要安全設備供原告使用。被告邱宏文本應注意上開 規定,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任由原告自行 設法粉刷高處牆壁,致原告因鷹架折斷而墜落受傷,被告邱 宏文即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有所過失,且與原告受傷之 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次按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 本法所定僱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 攬人員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 定有明文。查被告利泰公司乃本件「百世多麗購物中心新建 工程」之承攬人,而被告邱宏文則為次承攬人及原告之僱主 ,依本條規定,就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事項均應負雇主之責 任,故被告邱宏文違反前揭保護他人之法律規定,被告利泰 公司亦負與其相同之責任,均應連帶賠償。
三、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 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茲就原告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之項目、金額得否准許,分述如下:
(一)1年無法工作之損失:依原告提出之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 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病患於99年11月26日經急診入院 ,同日接受開放性復位術併鋼釘內固定術,至99年11 月 30日出院…宜休養1年…」之記載(第6頁),堪認原告確 因此次受傷,1年無法工作。原告雖請求以其每日工資約 2,000元至2,200元計算,但被告抗辯原告並非每日皆可承 接工作,請求金額過高,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97、98 年申報所得紀錄,並無資料,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可稽,且營建工程衡情確非每日皆有工作可承接 ,故本院以行政院勞動委員會發佈之基本工資(即100 年 1月1日以前為每月17,280元,100年1月1日以後為17,880 元)為據,計算原告1年無法工作之損失,計原告得請求 213,960元。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




(二)看護費:經本院向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查詢原告需人看護 之期間若干,據覆略以:需人看護期間約3個月,有該院 100年3月4日院三澎湖字第1000000148號函附卷可稽(第 63頁),參酌原告所受傷勢及其醫療、復原狀況等情狀, 認原告確有請求3個月期間之看護費之必要。按一般看護 通常價格,每天2,000元報酬計,原告得請求18萬元之看 護費。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三)慰撫金:查原告因此次受傷,入院接受手術,且至今行動 不便,並據醫師診斷:「有可能發生骨折不癒合或後續缺 血性股骨頭壞死之機會,宜長期追蹤3-5年」,有診斷證 明書可稽(第6頁),其受有精神上相當之痛苦堪可認定 ;另斟酌兩造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原告 請求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本件原告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593,960元。
四、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 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自陳於僅搭設外邊之十字支架,放上鐵板後,即與陳順 清共同站上鷹架工作,嗣因十字支架折斷而致墜落受傷,而 原告從事建築相關行業多年,應具足夠之智識能力,知悉應 確認所搭設鷹架之載重能力,並採用相關安全設備後,在鷹 架可承受範圍內使用,始為安全,卻在未予確認之情形下, 貿然與陳順清共同站上鷹架工作,是故,本院認為就系爭事 故之發生,原告應負30%之過失責任,爰依上開規定,減輕 被告之責任30%後,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415,772元。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415,772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被告利泰公司自 100年1月21日起,被告邱宏文自100年2月23日起),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部 分之請求,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 ,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無庸另 提擔保,至於其敗訴部分,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 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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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