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939號
TYDV,99,訴,939,201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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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被 上訴人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93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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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