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魏坤鐘
王新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盛鴻等人因99年度訴字第640 號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835,4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