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640號
TYDV,99,訴,640,201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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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魏坤鐘
      王新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盛鴻等人因99年度訴字第640 號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835,4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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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