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姜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盛等間因99年度訴字第212 號遷讓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