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5號
上 訴 人 昶榮寶麗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瑀
被 上訴人 張謙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9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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