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330號
TYDV,99,訴,1330,2011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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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0號
上 訴 人 劉游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 年3 月4 日本院所為99年度訴字第1330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提出本件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 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依法於書狀表明如主文所示 之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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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