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9年度,178號
TYDV,99,親,178,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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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親字第178號
原   告 張晋瑋
被   告 陳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對原告之認領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母於民國71年10月2 日與被告結婚, 被告明知原告非其子女,竟於71年12月6 日至桃園戶政事務 所辦理認領原告手續,原告母親於81年10月27日經法院判決 准予被告離婚,原告是母親所扶養,是提起本件訴訟,聲明 如主文第1項。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71年12月6 日認領原告之情,有原告提出 之戶籍謄本為證,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其父親係許家成 之情,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經本院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結果為原告與許家琛(即許家成之兄弟)存在叔侄血 緣關係,有該局100 年2 月17日調科肆字第100000163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與被告無親子關係應堪認定。五、進而,原告依民法第1066條規定,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於 71年12月6日對原告之認領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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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