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宏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富華
訴訟代理人 魏玉娟
被 上訴 人 徐敖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8 月6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509 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94年9 月22日向上訴人 以新台幣(下同)4,500,000 元購買坐落南投縣南投市○○ 路○ 段422 巷98弄7 號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並登記予 被上訴人配偶即訴外人薛燕黛之名下,兩造另約定由被上訴 人先行支付3,140,000 元後遷入,保留款則為350,000 元, 由被上訴人開立如附表所示本票為憑(下稱系爭本票),俟 完整交屋後再行支付。嗣被上訴人陸續支付上訴人300,000 元,迄今僅餘系爭房屋買賣價金50,000元及上訴人代墊之代 書費21,110元尚未清償,詎上訴人竟將系爭本票中之250,00 0 元聲請法院准予強制執行。爰依法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之訴,請求確認上訴人對於系爭本票於超過71,110元之部 分對被上訴人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三、上訴人辯稱:系爭本票係被上訴人所簽發,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而被上訴人提出兩造會算明細中所列「95年1 月27日 50,000元電匯賴總帳戶」乙節,經上訴人遍查相關帳戶資料 均未見被上訴人確有匯入該筆電匯款之紀錄,而前開記載之 所以出現於帳上,乃係被上訴人告知上訴人公司會計人員將 即刻匯款,故會計人員遂先記帳,惟上訴人實際上並未收到 該筆款項,事後雖屢次催討,被上訴人均置之不理。準此, 依舉證責任之分配,本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被上訴人就其 確於95年1 月27日匯款予賴總帳戶乙節負舉證責任,惟被上 訴人迄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實其說,原審卻遽為不利於上 訴人之認定,顯非適法。
四、原審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下開㈡部分廢棄。㈡上開廢
棄部分,確認上訴人持有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本票,在121, 110 元之範圍內對被上訴人之票據債權存在。五、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系爭本票為被上訴人所簽發,作為系爭 房地保留款之擔保,其表彰之票據債權除兩造有爭議之5 萬 元(詳如後述)外,僅餘71,100元(含50,000元尾款、21,0 00元代書費),兩造並於95年3 月9 日簽立會算明細,嗣後 系爭本票由上訴人持以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8年度票字292 號裁定准許在案。此部分事實並有兩造會算 明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292 號裁定在卷可稽( 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投簡字第362 號卷第7 及27頁) 。
六、上訴人抗辯稱:上開兩造會算明細中「1 月27日50,000元電 匯賴總帳戶」經上訴人查帳並無匯款紀錄,被上訴人應舉證 證明有此筆匯款,否則應將此50,000元計入系爭本票債權中 等語,經被上訴人於原審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 文。查上開兩造會算明細業據被上訴人簽名及上訴人員工陳 靜君蓋用上訴人公司大小章後簽名確認,此為上訴人所是認 ,足見確為兩造間會算債權債務之結論,兩造自應受該明細 之拘束,上訴人事後否認收受其中「1 月27日50,000元電匯 賴總帳戶」之金額,主張係因陳靜君作業有誤,始為此記載 ,自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之,上訴人主張應由被上訴人舉證 ,尚有誤會。又上訴人除空口否認收受上開5 萬元款項外, 並未舉任何事證以實其說,自無從認定其主張為可採。況且 ,上開會算明細係在95年3 月9 日兩造會同簽署,而系爭5 萬元款項則為同年1 月27日電匯,另明細係以條列方式詳細 記載,在製作之前焉有不查明之理,上情業據原審闡述甚明 ;上訴人主張係陳靜君作業之誤,尤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就超過71,110元部分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 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准如上訴聲明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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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票日 │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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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徐敖清│95.1.10 │350,000元 │未載 │TH67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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