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99年度,90號
TYDV,99,消債聲,90,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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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惠蘭
代 理 人 王秋芬律師
複 代理人 蘇琬珺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惠蘭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又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 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 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 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 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2 條、第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前 經本院裁定,於民國98年5 月27日開始更生程序,然其更生 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經本院裁定於99年6 月4 日開 始清算程序,復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99年8 月6 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 35號、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39 號、99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6號卷宗可稽。次依聲請人之各債 權人所提出聲請人之歷史消費明細以觀,聲請人在明知自己 經濟情況不佳之情況下,竟不知量入為出,節儉過日,仍向 銀行多次貸款及眾多非必要性支出,顯已逾越己身能力甚或 較一般有正常收入者均為豐厚之消費行為,茲分述如下:(一)依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聲請人 消費紀錄明細所示,聲請人89年10月30日、31日於英屬維 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各消費新台幣(下同)2,688 元、 2,688 元、90年3 月12日於CALIFORNIA忠孝店消費5,376



元、90年8 月6 日於玩具總動員有限公司消費3 萬元。預 借現金部分,聲請人於91年6 月10日預借3 萬元、91年7 月8 日預借5,000 元、91年9 月2 日預借1 萬元、91年9 月12日預借4,000 元、91年10月1 日預借5,000 元、91年 12月20日預借3,000 元、92年1 月10日預借3,000 元(本 院卷第22頁)。
(二)依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之聲請人 消費記錄明細顯示,聲請人於88年3 月時所消費之帳單, 即有未全額清償之情形(本院卷第33、34頁),堪認聲請 人於88年3 至5 月間起即有債務無法清償之虞之情事。然 聲請人於88年3 月8 日於楓蓮旅行社有限公司消費2,960 元、88年3 月13日於春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消費5,900 元、88年4 月12日及88年6 月28日、88年8 月9 日於輝煌 旅行社消費5,680 元、5,720 元、2,360 元、88年5 月31 日於東急服飾店消費4,600 元、88年10月1 日於六和旅行 社有限公司消費15,960元、88年12月10日於全虹企業消費 8,800 元、88年12月24日於遠東百貨寶慶店消費9,754 元 、88年12月31日於崧風金飾珠寶消費2,246 元,89年7 月 12日、89年7 月13日、89年11月2 日、89年11月20日於豐 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990 元、1,480 元、11,164元 、2,00 0元,89年8 月15日於新加坡商假日屋國際行銷消 費35,000元、89年12月21日於星迎精品服飾行消費3,260 元、90年2 月19日於家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消費3,056 元 ,90年3 月21日、91年1 月3 日於玩具總動員有限公司消 費4,200 元、13,870元,90年4 月25日於HUTCHINSON & CO TRUST LTD(境外)消費9,742 元、90年5 月5 日於錢 櫃消費2,546 元、90年5 月6 日於蜜雪兒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消費9,846 元、90年11月16日於迎少女服飾店消費5 萬 元、91年11月2 日於貝爾服飾名店消費4,200 元、92年1 月1 日於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消費6,000 元。預借現 金部分:88年9 月4 日預借7 萬元、88年11月6 日預借6 萬元、89年8 月14日預借15,000元、89年9 月13日預借15 ,000元、89年11月7 日預借25,000元、90年1 月1 日預借 44,000元、90年4 月10日預借25,000元、90年7 月4 日預 借2 萬元、91年4 月22日預借4 萬元、91年9 月12日預借 13 ,000 元、91年11月2 日預借11,000元、92年2 月16日 預借14,000元(本院卷第33至74頁)。(三)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聲請人之消費記錄 明細所示,聲請人於90年12月27日、91年2 月1 日、91年 2 月2 日、91年2 月16日於迎少女服飾店消費共計9 萬元



;預借現金部分:於91年8,月21日預借5,000 元、91年9 月2 日預借5,000 元、92年1 月4 日預借1 萬元(本院卷 第16頁)。
(四)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提出聲請人之消 費記錄明細所示,聲請人91年4 月22日、91年4 月23日於 迎少女服飾店消費共計3 萬元、91年11月28日於生財洋行 消費1,200 元、91年12月15日於大帑殿庭園KTV 消費2,70 9 元。預借現金部分:91年4 月22日預借1 萬元、91年8 月21日、22日各預借1 萬元(本院卷第25頁)。(五)綜上,聲請人於其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還款之際,猶持 續向多家債權銀行申請小額信用貸款及預借現金,造成惡 化負債情形,且先前有多筆非必要之浪費金額,如高額百 貨公司、服飾、旅行社、金飾、娛樂、海外消費等非必要 性之消費紀錄。又聲請人於96年度年所得為327,872 元、 97年度年所得為608,998 元,於上述舉債階段既未能適度 節制,致後續仍無法清償4,063,743 元之負債(司執消清 卷第161 頁),足認聲請人過度消費行為亦為開始清算之 原因,核與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稱「浪費、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 免責事由相當。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5 條係規定 債務人於具備第134 條各款不免責事由且情節輕微者,復 兼顧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盱衡其他情狀,使聲請人免責 亦無悖當事人間權益之均衡維護而言,惟本件聲請人既有 浪費等可歸責於聲請人本人之事實,難認違背情節輕微, 即無該條適用餘地。另外,本件普通債權人均以書狀為不 免責之表示,而本件聲請人亦無其他事證以資證明經全體 普通債權人同意。
三、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不得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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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天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玩具總動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楓蓮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