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智更字,99年度,1號
TYDV,99,智更,1,201104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更字第1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 律師
      黃于珊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被   告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一峰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偉智
      陳和貴 律師
      陳君慈 律師
      李世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泰淵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智更字第一號排除侵害等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本院99年度智更字第1 號排除侵害等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 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黃泰淵技術審查 官協助,有智慧財產法院民國100 年4 月6 日智院真100 技 協3 字第1000001670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揭規定,指定由 黃泰淵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9年度智更一字第1 號排除侵害事 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1/1頁


參考資料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