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桃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誠
被 上訴人 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
年度建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7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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