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762號
TYDV,99,婚,762,2011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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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62號
上訴人  張明欣
被上訴人 賴范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2日
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 年3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0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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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