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414號
TYDV,98,訴,414,2011041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黃彭菊英
訴訟代理人 彭國良律師
被   告 劉菊英
      范永傑
      范永齊
      范玲玉
      范金玉
      劉范富士
      謝范淑真
      葉樑材
      葉碧玉
      葉麗月
      葉慧珠
      彭范淑子
      張范秋子
      范佐良
      范文毅
      徐鍚上
      徐錫惠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錫鏡
被   告 徐江惠妹
      徐同麟
      徐同麒
      徐玉秋
      范姜黃紅妹
      鄭范姜瑞玉
      石奮鵬
      石粵雄
      石粵軍
      石粵英
      范姜文夫
      范姜叔均
      吳文蓮
      范姜忠益
      范姜永光
      范姜明美
      范姜光治
      余勝龍
      宋余秀鳳
      劉余春妹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余秀蘭
被   告 周玉川
      周玉雄
      周庭瑄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盛榮
被   告 白余鈕妹
      葉峻誠
      葉秝程
      葉欣怡
      葉春英
      范姜新寨
      簡耀邦
      葉簡富美
      簡正圖
      簡質
      簡正謀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遠
被   告 簡正彥
      簡莉文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秀真
被   告 廖鄧瑞蓮
      鄧易灶
      鄧易泉
      鄧易芳
      鄧宇豐
      范姜呈祥
      鄭范姜程妹
      張根榮
      范姜君平
      余范秋香
      范姜慶揚
      范姜新穀
      周謝芳蓮
      羅吉丞
      羅玉玲
      羅文英
      謝業勳
      謝業崇
      羅謝美根
      謝業松
      沈范姜庚妹
      葉美慧
      葉美蓉  現應受.
      葉佐虎  現應受.
      劉新榮
      劉美齡
      劉嘉齡
      徐范銀妹
      范姜岳泰
      范梁月娥
      范昌弘
      薛范貞香
      蔡范玉琴
      孫范翠琴
      范昌華
      范寶琴
      范明珠
      范仁香
      范軒昂
      范姜群季
      吳訓光
      吳憲光
      晋吳春妹
      吳銘光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惠光
被   告 陳玉龍
      陳國龍
      陳清龍
      陳飛龍
      許陳梅
      陳文龍
      鄭秀挺
      鄭紹棟
      鄭紹君
      鄭紹司
      鄭紹宇
      范何春櫻
      姚美蘭
      范理昂
      范守人
      范守國
      廖文煌
      廖文松
      廖淑英
      廖素貞
      許武松
      許武瑞
      許明珠
      許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