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43號原 告 魏秀淑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被 告 魏榮吉訴訟代理人 鄧彬成被 告 張幸熙即魏乘煉之. 魏明慧即魏乘煉之. 魏銘興即魏乘煉之. 魏銓興即魏乘煉之. 魏乘燈 魏乘政 魏秀針 魏一玄 魏廷儒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乘曜 張麗雲被 告 魏士勛 魏連軍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乘法 鄭碧玲被 告 魏乘洋 魏乘營前列二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魏乘烜人 號被 告 魏乘烜受告知訴訟 魏春生人 號 張李糸英 魏乘曜 劉金娥 魏祥標 魏清妹 魏珍妹 魏玉蘭 魏彣芯 魏彣珊 魏彣倫 魏彣庭前列四人共同兼訴訟代理 何柔澐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又依系爭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所示,被告張幸熙、魏明慧、魏銘興及魏銓興迄未就渠等被繼承人魏乘煉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故請原告一併確認是否變更訴之聲明,如有變更,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提出載明變更後聲明之書狀到院,並將繕本或影本直接寄交被告,收件回執則陳報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