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琲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盈豐因98年度勞訴字第91號給付退休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1,407,6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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