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247號
TYDV,91,重訴,247,2011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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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陳祖培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李國祥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上當事人因與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
本訴部分為新臺幣8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
4,000 元,反訴部分為新臺幣135,935,2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753,107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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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祖培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國裕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國祥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