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6號
原 告 楊阿掌
訴訟代理人 吳宇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季路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0 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3,67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
足3 萬3,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