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50號
TYDV,100,除,150,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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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林群博
代 理 人 陳郁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催字第782 號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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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世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