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05號
TYDV,100,重訴,105,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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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   告 高陞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63,667元,該裁定 已於100 年3 月8 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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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陞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