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613號
TYDV,100,訴,613,201104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   告 林范志緯
被   告 傅茂榮
      陳慶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因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6,94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6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