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劉振寰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正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鍾正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19,070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