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45號
TYDV,100,訴,545,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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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5號
原   告 劉振寰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正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鍾正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19,070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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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