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楊婉瑛
被 告 佳金軌道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仁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 9 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 0 年3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