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蕭俊弘 洪英鈐被 告 鄒貴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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