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4號
TYDV,100,補,174,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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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告 曾韻玲
      黃瀞萱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被   告 楊王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7,58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5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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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