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段翁春妹
段思華
翁秋貞
被 告 展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美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原告提起本件,係主張其等並未出資,而遭翁美貞偽造簽
名,登記為被告公司股東,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
認係被告公司負責人(清算人)收受報告財產命令致其受有私法
上之損害。查原告請求判決事項,即係以其被擅自登記為股東,
因而成為被告公司清算人,而清算人與公司之間係屬委任關係,
惟以原告被為被告真正股東為前提,其上開請求判決事項,而委
任關係應係無給職(法定,並非推選),委任關係並非親屬關係
及身分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性質涉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認定為165 萬元,另
原告3 人僅係因訴訟標的權義同一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
種類原因事實提起本件,訴訟利益仍屬各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原告每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 萬7,3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3 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各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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