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45號
TYDV,100,補,145,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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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訴訟代理人 李文洲
被   告 遠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77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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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