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費耀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騏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鴻騏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資料,並請說明聲
請人是否為清算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鴻騏科技有限公司現有流動資產(即現金、存款)確實
存在之等證明文件,並陳明存款行庫、帳號、戶名,以供本
院另行發函調查。
三、提出鴻騏科技有限公司前5 年各年度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
債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
並請說明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總類。
四、釋明鴻騏科技有限公司現每月之固定基本支出項目及費用(
如房租、人事等成本),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說明公
司經營項目,負債成因。
五、提出鴻騏科技有限公司之相關債權、債務證明(含借貸資金
往來證明),另請提出各股東(債權人)是否有公司法第15
條第1 項,各股東獨自經營之行號,而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
通資金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