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秦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064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繼承人秦碧霞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詩貴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98 年度繼字第1064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信用貸款契 約1 份在卷可按,自係有之利害關係之人。茲被繼承人死亡 後,其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98年度繼字 第1064號准為公示催告,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卷 之正當性存在。惟繼承人秦碧霞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陳 報狀首頁之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 ,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 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 ,茲為防止因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 為該繼承人秦碧霞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 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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