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謝洪才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建偉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訂立之收養契約書正本。
二、依大陸地區收養法第15條第1 款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門登記收養之證明文件,以及該證明文件經當地公證機
關為公證之公證書並經海基會為認證之證明。
三、被收養人張建偉父親身份證明文件,如在大陸地區作成之證
明文件,並應提出經海基會驗證證明。
四、被收養人張偉建父親同意本件收養之書面,如在大陸地區作
成之證明文件,並應提出經海基會驗證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