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光榮
關 係 人 徐銘村
徐邱阿蘭
徐雪惠
徐陳足妹
徐聖鈞
徐嘉瑜
徐霈茹
徐霈薽
被 繼承人 徐明輝(亡)
上 1人選任
遺產管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明輝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曾智群律師為被繼承人徐明輝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徐明輝(男;民國57年3 月5 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171 號二樓)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徐明輝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徐明輝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明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76條第6 項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 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 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 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 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 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 ,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 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
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明輝(男;民國57年3 月5 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171 號二樓)生前向聲 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及信用卡借款215,57 5 元,迄未完全清償,目前尚積欠本金合計2,186,416 元, 而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9年8 月5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聲明 拋棄繼承,且不願意提供未召開親屬會議之原因。聲請人係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利害關係人,為確保債權之行使,爰 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明輝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被繼承 人除戶戶籍謄本影本、借據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放款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家事法庭函(查詢繼承情形復函) 影本、繼承系統表、律師證書及台北律師公會證明書影本等 為證,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徐明輝之遺產管理人,並建議 選任有意願且有實務經驗之律師曾智群擔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所陳,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影 本、借據影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本院家事法庭函(查詢繼承情形復函)影本、繼承系統表 等為證,而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6 月,據聲請人稱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迄未召開任何親屬會議及選任遺產管理人,且有 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1 紙附卷可稽,是被繼承人所遺財產 ,現確係處於無人繼承、無人管理之狀態,而有為之選任遺 產管理人的必要。
四、末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 產散失,是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 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仍須考慮其適切性,亦 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且與遺債債權人無利 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為優先選任。經查對被繼承人 之遺產、遺債情形了解最深者,莫過於已拋棄繼承之被繼承 人的遺族,然經本院徵詢其等之意見後,均無人到場陳述意 見,亦均未曾提出書狀以表陳是否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經核曾智群先生為執業律師,亦有意願擔任本件 被繼承人徐明輝之遺產管理人,此有其所具之同意書在卷可 憑。參諸曾智群先生既是執業律師,自具有相當的法律專業 知識及能力,本其職業道德,應可期其能秉持專業精神來擔 當此具有公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故如選任曾智群律師為本 件被繼承人徐明輝所遺遺產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
首揭規定指定之並依法為公示催告內容之諭知。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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