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8號
TYDV,100,司聲,8,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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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鄒媋敏
相 對 人 江錦春
相 對 人 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翠瑛
      常家浩
      李鈺婉
      賴宏澤
      黃暐凱
      黃昭翎
相 對 人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力霸房屋仲介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江錦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捌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捌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 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 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解散清算之規定;公司 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 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8 條、第24 條、第26條之1 及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力毅 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95年2 月8 日以經受中 字第095346819 號廢止登記在案,並未選任清算人,有公司



登記資料查詢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故相對人 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為其法定 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 字第1066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江錦春負擔十分之四 ,由被告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二,由被告力霸 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被 告即相對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原力霸房屋仲 介股份有限公司) 不服提起上訴,業於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 上易字第249 號駁回上訴並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91年度訴字第1066號卷宗審查後,原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100元、郵費1360元、相對 人公司登記事項表之抄錄費300 元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申請費20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860 元,總計訴訟費用額為 13,640元(計算式:11,100+1,360 +300 +20+860 )。 又相對人經通知,逾期未提出訴訟費用之計算書,是本件應 僅就聲請人所支出之費用,按兩造各應負擔之比例為確定訴 訟費用額之裁判,是以依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 相對人江錦春應賠償聲請人5,456 元(計算式:13,640×4 /10 ),相對人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擔應賠償聲請人2, 728 元(計算式:13,640×2/10),相對人東誠國際仲介經 紀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2,728 元(計算式:13,640× 2/10),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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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