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7號
TYDV,100,司聲,7,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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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楊長淇
複 代 理人 何詩云
相 對 人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啟川

相 對 人 曾啟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暨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次按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重訴 字第296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並告確 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重訴字第296 號卷宗審查後,原告 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114,872 元,是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114,872 元,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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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