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73號
TYDV,100,司拍,173,201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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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陳世賢
相 對 人 鄭一鳴
相 對 人 曾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葉主維於民國96年7 月25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其本人及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葉主維分別於民國99年 12月20日、100 年1 月4 日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第 三人葉主維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5,000,00 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綜合授信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動用申 請書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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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