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6號債 權 人 方世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儒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記載請求「自占用時起至遷離時止,相當於租金之損 害賠償」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請僅就已發生而未清償部分 為請求,更正請求之標的。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截止日(例如:至清償日止)。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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