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896號
TYDV,100,司促,9896,2011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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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96號
債 權 人 方世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儒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請求「自占用時起至遷離時止,相當於租金之損
  害賠償」未表明明確請求金額,請僅就已發生而未清償部分
  為請求,更正請求之標的。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計算截止日(例如:至清償日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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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