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285號
TYDV,100,司促,9285,2011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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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285號
債 權 人 翁秋明
債 務 人 張忠岳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忠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 起訴違背第31條之1 第2 項、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 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甚明。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福辰食 品有限公司及頂豐企業社之負責人,上開公司均已解散,且 未積極處理債務。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 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 公司負連帶責任,故債務人就本院95年促字第3705號支付命 令所換發之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2684 號債權憑證所載債權 ,應連帶負責,惟上開債權憑證之債務人為福辰食品有限公 司及張忠岳頂豐企業社,且兩債務人須連帶負責,由此觀 之,債權人就債務人張忠岳本已取得執行名義,有債權人提 出之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2684 號債權憑證在卷可稽,其重 複聲請自非適法,況債權人既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亦毋庸 再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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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