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668號
TYDV,100,司促,8668,20110413,5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668號
債 權 人 唐麗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兆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