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323號
TYDV,100,司促,8323,2011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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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債 權 人 徐鳳鑑
債 務 人 吳育德原名:吳政.
債 務 人 陳妤溱原名: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2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徐鳳銘」之記載,應更正為「徐鳳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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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