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債 權 人 徐鳳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育德(原名:吳政東)、陳妤溱(原名:陳美瑩、陳美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責任。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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