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323號
TYDV,100,司促,8323,201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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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23號
債 權 人 徐鳳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育德(原名:吳政東)陳妤溱(原名:
陳美瑩、陳美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責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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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