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債 權 人 楊盛熙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楊進益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楊正隆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楊榮裕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楊麗玉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楊素貞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楊麗卿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楊麗雪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楊麗萍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楊簡連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呂宜瑾即被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裕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相對人(台端聲請狀主張徐裕貴為 相對人,惟100 年4 月15日陳報狀又稱徐金 郎為相對人,請查明後回覆)。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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