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1年度,9號
SYEV,91,營簡,9,2002010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秀萍沈宗亮沈如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柳營鄉人和村酒精八十號)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