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秀萍、沈宗亮、沈如玲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柳營鄉人和村酒精八十號)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沈明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