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676號
TYDM,99,易,676,2011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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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樹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00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宗樹共同收受贓物,共貳拾叁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宗樹廖學欽(由本院通緝中,另行審結)、黃楊秋美( 業於民國100 年3 月22日死亡,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 決)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係來源不明之贓物( 上開贓物之所有人、失竊時間、地點,均詳如附表所示), 竟共同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聯絡,由李宗樹自民國98年3 月 間起至同年4 月3 日間,在臺灣地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 綽號不詳之人,分23次分別收受之,復於前開期間內,在臺 北縣、桃園縣境內不詳之便利商店前,分別交付予廖學欽李宗樹並以每天薪資新臺幣(下同)2, 000元僱用廖學欽, 指示廖學欽自民國98年3 月15日起,承租桃園縣八德市○○ ○街35號房屋,作為放置贓物及拆解組裝之場所,並由廖學 欽在上址租屋處,將前開如附表所示贓車之車牌、引擎中座 拆卸後,改懸掛、換裝李宗樹另行交付之合法舊機車車牌、 引擎中座(組裝後之機車車牌及引擎號碼詳如附表所示), 並以電烙鐵破壞贓車車身之紋身(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起訴 ),再貼上貼紙後,交付李宗樹黃楊秋美2 人,伺機出售 得利。嗣於98年4 月3 日晚間8 時30分許,為警在上址租屋 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及一字起子 3 支、十字起子3 支、榔頭2 支、T 字板手3 支、電鉻鐵2 支、鉗子3 支、活動板手1 支、固定板手6 支、固定夾1 支 、剪刀1 支、砂輪機1 台、自製萬能鑰匙4 支、鑰匙6 支等 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呂紹雄羅秋英方永明、林雅婷、陳黎秀珍彭月花徐秀娥陳顥元陳幽蓉、黃建勳、李劭鵬李治宇、李 曉惠、李明坤卓玉蓮陳麗慧、邱惠美、彭月英吳慶和鍾月麗陳秀真鄭麗娟、陳木釵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海山分局報告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與文書證 據、物證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時均不爭執(見本院審易字卷第35、36頁、本院易字卷第74 至80頁),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 卷內各項文書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 第2 款顯有不可信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故本院均認有證 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李宗樹固坦承確有販售機車、車牌、引擎予廖學欽 ,並於上揭時、地,為警查獲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 贓物犯行,辯稱:伊僅有販售合法之機車、車牌、引擎給廖 學欽,如附表所示之贓車、引擎,並非伊交給廖學欽,均與 伊無關云云。經查:
(一) 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均係失竊之贓物,其車牌號碼、 所有人姓名、失竊之時間及地點等均詳如附表所示等情, 業據被害人呂紹雄羅秋英方永明、林雅婷、陳黎秀珍彭月花徐秀娥陳顥元陳幽蓉、黃建勳、李劭鵬李治宇李曉惠李明坤卓玉蓮陳麗慧、邱惠美、古 清嬌、彭月英鍾月麗陳秀真鄭麗娟、陳木釵於警詢 中陳述綦詳(見偵卷一第59至60、68至70、76至78頁、偵 卷二第25至27、31至33、37至38、42至43、51至53、57至 58、62至63、67至69、73至75、79至81、85至87、91至93 、97至99、103 至105 、109 至111 、115 至117 、121 至123 、127 至129 、133 至135 、139 至141 頁),並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車籍查詢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警 政E 網通受理報案E 化平台系統列印資料各23紙(見偵卷 一第61至67、71至75、79至83、114 至157 頁、偵卷二第 28至30、34至36、39至41、47、49、50、54至56、59至61 、64至66、70至72、76至78、82至84、88至90、94至96、 100 至102 、106 至108 、11 2至114 、118 至120 、12 4 至126 、130 至132 、136 至139 、142 至144 頁)在 卷可憑,顯見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均為贓物無訛。(二)又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於98年4 月3 日晚間8 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35號廖學欽之租屋處 ,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擎等情,亦為被告所不否認 ,復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偵卷一第86至93、197 至224 頁) 附卷可憑。且被告自98年3 月18日起至98年4 月2 日止, 陸續將機車車牌、引擎交付廖學欽,由廖學欽在上址拆解 、套裝,再由被告、黃楊秋美騎乘套裝完成之機車離開, 並於98年4 月2 日晚間5 、6 時許,將如附表編號6 所示 之車牌號碼8HV-972 號機車交付廖學欽等情,亦據證人即 跟監、查獲本件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員警周政德



林義豐陳金鐸蔡啟正於檢察事務官前證述明確(偵 卷三第4 、5 頁),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監視 攝影翻拍照片(偵卷一第172 至196 頁)在卷可佐,復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前開監視攝影光 碟屬實,有堪驗筆錄(見偵卷三第7 、8 頁)在卷可參。 參以如附表所示之贓車,均係被告交付予被告廖學欽,並 指示被告廖學欽於上址拆卸、套裝一節,亦據證人即同案 被告廖學欽於警詢中證稱:伊因缺錢,自98年3 月15日開 始承租桃園縣八德市○○○街35號1 樓,自98年3 月20日 開始替李宗樹套裝頂替贓車,每天賺取2,000 元工錢,警 方於該處扣得之失竊機車、引擎,均為李宗樹牽給伊的, 李宗樹先將贓車及舊車籍之車牌、引擎中座交給伊,伊拆 解贓車後,將舊車籍之車牌、引擎中座套裝頂替在贓車上 ,並以電烙鐵破壞贓車上之紋身,再貼上貼紙,完成後將 贓車交給李宗樹李宗樹黃楊秋美都會來將贓車騎走, 伊所拆下之贓車車牌則放入機車置物箱內,亦交由李宗樹 處理,由李宗樹販售給車行牟利,總共替李宗樹套裝頂替 20幾輛贓車等語(見偵卷一第27至33頁);於檢察官偵查 中證稱:李宗樹每天給伊2,000 元,伊自98年3 月20日開 始替李宗樹拆車、套裝,處理好後,李宗樹黃楊秋美會 一起來騎走機車,引擎烙印是李宗樹磨掉的等語(偵卷二 第2 至3 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證稱:李宗樹指示 伊承租八德市○○○街35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引 擎,均為李宗樹給伊的,李宗樹約每天牽1 台機車給伊等 語(見偵卷二第2 頁、偵卷三第26頁)明確,衡諸證人廖 學欽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偵查中均證述一致 ,且核與證人周政德林義豐陳金鐸蔡啟正上開證述 跟監、查獲情節及監視攝影翻拍照片相符,況證人廖學欽 與被告素無嫌隙,實無甘冒偽證罪責誣陷被告之可能,其 上開所證,自堪採信,足認於廖學欽租屋處所查獲如附表 所示之贓車、引擎,確為被告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分 別收受後交付廖學欽,並指示廖學欽在上址租屋處套裝頂 替。至被告雖提出機車買賣合約書及機車行照影本為證, 然上開合約書及行照所載之機車,均與如附表所示之機車 、引擎無關,尚無從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李宗樹辯 稱:如附表所示之贓車並非伊交給廖學欽云云,顯係事後 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被 告就上開犯行,與廖學欽黃楊秋美間,有犯意聯絡,由被



告收受後,交由廖學欽拆解拼裝,廖學欽則以每日工資2,00 0 元為李宗樹拼裝贓車,拼裝完成後再交由李宗樹黃楊秋 美2 人,李宗樹黃楊秋美2 人再就拼裝完成之車輛伺機出 售牟利,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收受贓物23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收 受贓物,使被害人追索失竊車輛不易,助長竊盜歪風,破壞 社會經濟秩序與治安,侵害他人財產權及造成監理機關對機 車管理之不易,兼衡其素行、犯罪手段、所收受贓物價值及 所生危害非鉅,被告之素行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 為後,刑法第41條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 月1 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該條第8 項,將數罪併罰,數宣告刑 均得易科罰金,而定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易科罰金明定 於該項,惟該項修正係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所 揭示之法理明文化,非屬法律變更,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 41條第8 項之規定,併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機車 、引擎,及一字起子3 支、十字起子3 支、榔頭2 支、T 字 板手3 支、電鉻鐵2 支、鉗子3 支、活動板手1 支、固定板 手6 支、固定夾1 支、剪刀1 支、砂輪機1 台、自製萬能鑰 匙4 支、鑰匙6 支等物,均非供收受贓物犯罪所用,爰不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 條、第34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同條第8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失竊之重型機車 │失竊時間│失竊地點│被害人│警方查獲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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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車牌號碼:989-DLW │98年3月 │桃園縣桃│呂紹雄│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SE25BC-101511 │30日17時│園市成功│ │ │989-DLW │
│ │車身號碼:無 │10分許 │路2段127│ │ │ │
│ │ │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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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車牌號碼:162-DLJ │98年3月 │桃園縣平│羅秋英│機車1台 │未尋獲車牌 │
│ │引擎號碼:4TE-551181 │26日15時│鎮市環南│ │ │ │
│ │車身號碼:無 │許 │路2段31 │ │ │ │
│ │ │ │號前 │ │ │ │
├──┼────────────┼────┼────┼───┼────┼──────┤
│3 │車牌號碼:635-DEA │98年4月 │桃園縣中│楊美文│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FD076473 │3日15時 │壢市美仁│(配偶 │(機車電│635-DEA │
│ │車身號碼:無 │許 │街100巷 │方永明│門鎖頭損│ │
│ │ │ │內 │應訊) │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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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車牌號碼:287-DDZ │98年4月 │臺北縣三│陳順亮│機車1台 │經套裝車牌號│
│ │引擎號碼:FD060767 │3日8時許│峽鎮大同│(配偶 │ │碼:KEZ-509 │
│ │車身號碼:無 │ │路88巷1 │林雅婷├────┼──────┤
│ │ │ │號前 │應訊) │引擎中座│引擎中座號碼│
│ │ │ │ │ │ │:FG554667 │
├──┼────────────┼────┼────┼───┼────┼──────┤
│5 │車牌號碼:506-DLJ │98年4月 │臺北縣鶯陳黎秀│機車1台 │經套裝車牌號│
│ │引擎號碼:E379E-164350 │2日18時 │歌鎮中正│珍 │ │碼:MCP-405 │
│ │車身號碼:無 │14分許 │一路47號│ ├────┼──────┤
│ │ │ │前 │ │引擎中座│引擎中座號碼│
│ │ │ │ │ │ │:4TF-3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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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車牌號碼:8HV-972 │98年4月 │桃園縣龜│彭月花│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KV015589 │2日22時 │山鄉萬壽│ │(機車電│8HV-972 │
│ │車身號碼: │許 │路2段943│ │門鎖頭損│ │
│ │RFGLA15W06S001461 │ │號前 │ │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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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車牌號碼:565-DHN │98年4月 │桃園縣桃│徐秀娥│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SD25UA-220708 │3日20時 │園市中正│ │(另有徐│565-DHN │
│ │車身號碼:無 │許 │三街191 │ │女友人楊│ │
│ │ │ │號前 │ │宏文履歷│ │
│ │ │ │ │ │等資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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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車牌號碼:866-CVV │98年4月 │臺北縣三│陳顥元│引擎號碼│866-CVV號車 │
│ │引擎號碼:KV017773 │1日9時30│峽鎮文化│(報案 │KV017773│牌未尋獲 │
│ │車身號碼:無 │分許 │路71號前│人許珮│號機車1 │ │
│ │ │ │ │筠)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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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車牌號碼:903-CGV │98年4月 │桃園縣龜│陳幽蓉│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KC741567 │1日16時 │山鄉萬壽│ │ │903-CGV │
│ │車身號碼:無 │許 │路2段662│ │ │ │
│ │ │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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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車牌號碼:877-CLF │98年3月 │臺北縣三│黃建勳│機車1台 │車牌號碼: │
│ │引擎號碼:DN049411 │31日21時│峽鎮復興│ │(機車電│877-CLF │
│ │車身號碼:無 │許 │路459巷 │ │門鎖頭、│ │
│ │ │ │內 │ │前檔板損│ │
│ │ │ │ │ │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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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車牌號碼:972-CJT │98年3月 │桃園縣中│李劭鵬│號碼SD25│ │
│ │引擎號碼:SD25LL-111731 │25日16時│壢市榮安│ │LL-11173│ │
│ │ │許 │一街458 │ │1號引擎 │ │
│ │ │ │號前 │ │1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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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車牌號碼:812-DAV │98年3月 │桃園縣中│李治宇│號碼SA25│ │
│ │引擎號碼:SA25GC-705131 │25日22時│壢市榮安│ │GC-70513│ │
│ │ │許 │一街221 │ │1號引擎 │ │
│ │ │ │號前 │ │1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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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車牌號碼:272-DLC │98年3月 │桃園縣桃│李曉惠│號碼SA25│ │
│ │引擎號碼:SA25GM-192961 │30日18時│園市桃鶯│ │GM-19296│ │
│ │ │30分許 │路70之1 │ │1號引擎 │ │
│ │ │ │號前 │ │1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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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車牌號碼:329-DJG │98年3月 │桃園縣中│李明坤│號碼E379│ │




│ │引擎號碼:E379E-159479 │21日16時│壢市中山│ │E-159479│ │
│ │ │許 │東路2段 │ │號引擎1 │ │
│ │ │ │510號前 │ │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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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車牌號碼:927-ECQ │98年3月 │桃園縣桃│卓玉蓮│號碼DN08│ │
│ │引擎號碼:DN00000000 │25日22時│園市中正│ │01242號 │ │
│ │ │許 │三街137 │ │引擎1具 │ │
│ │ │ │號3樓之3│ │ │ │
│ │ │ │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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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車牌號碼:251-DLF │98年3月 │桃園縣龜│陳麗慧│號碼4TE-│ │
│ │引擎號碼:4TE-551108 │31日11時│山鄉山鶯│ │551108號│ │
│ │ │20分許 │路與中華│ │引擎1具 │ │
│ │ │ │巷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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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車牌號碼:035-EFW │98年3月 │臺北縣樹│邱惠美│號碼SD25│ │
│ │引擎號碼:SD25KF-804505 │31日10時│林市保安│ │KF-80450│ │
│ │ │30分許 │街1 段與│ │5引擎1具│ │
│ │ │ │博愛街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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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車牌號碼:991-DLB │98年3月 │桃園縣中│古清嬌│號碼4TE-│ │
│ │引擎號碼:4TE-551763 │23日20時│壢市仁德│(報案 │551763號│ │
│ │ │許 │八街8號 │人吳孟│引擎1具 │ │
│ │ │ │前 │雯) │ │ │
├──┼────────────┼────┼────┼───┼────┼──────┤
│19 │車牌號碼:165-DJE │98年3月 │桃園縣中│彭月英│號碼SA25│ │
│ │引擎號碼:SA25GP-143843 │23日20時│壢市環中│(報案 │GP-14384│ │
│ │ │許 │東路2段 │人葉明│3號引擎1│ │
│ │ │ │362號前 │輝) │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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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車牌號碼:HGN-571 │98年3月 │桃園縣八│鍾月麗│號碼FG51│ │
│ │引擎號碼:FG519564 │31日12時│德市力行│ │9564號引│ │
│ │ │許 │街23號前│ │擎1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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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車牌號碼:281-BTT │98年4月1│桃園縣龜│陳秀真│號碼E379│ │
│ │引擎號碼:E379E-155159 │日11時50│山鄉萬壽│ │E-155159│ │
│ │ │分許 │路2段聯 │ │引擎1具 │ │
│ │ │ │邦銀行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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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車牌號碼:126-DCV │98年3月 │臺北縣土鄭麗娟│號碼SD25│ │




│ │引擎號碼:SD25UA-226391 │31日8時 │城市中央│ │UA-22639│ │
│ │ │50分許 │路4段35 │ │1引擎1具│ │
│ │ │ │號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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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車牌號碼:950-DDL │98年3月 │桃園縣桃│陳木釵│機車1台 │經套裝為 │
│ │引擎號碼:KC753638 │30日11時│園市長沙│ │、號碼KC│ME5-556號車 │
│ │ │許 │街80號前│ │753638號│牌及引擎號碼│
│ │ │ │ │ │引擎1具 │KC228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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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