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1314號
TYDM,98,訴,1314,2011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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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祖榮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何威儀律師
被   告 左明智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謝清昕律師
被   告 周春花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呂翊丞律師
被   告 許文雄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姜震律師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
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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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