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快樂GO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姿妗
被 告 賴國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是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須有刑事訴訟程序為前提。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所指被告賴國昌之犯行,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於100 年2 月14日以99年度偵字第1643 9 號撰寫起訴,然該案件係至100 年3 月25日始由本院繫屬 而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607 號審理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99年度偵字第16439 號起訴書附卷可稽。原告 既於刑事訴訟起訴前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是其之起訴 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之明文相違,其訴乃為不合法 自應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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