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1年度,15號
SYEV,91,營小,15,200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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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碧海
  訴訟代理人 楊清湖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延滯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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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路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