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958號
TYDM,100,聲,958,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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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英明
具 保 人 陳宣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具保保證金,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0 年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宣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宣靜前因被告吳英明竊盜案件,經 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顯已逃匿,有電話紀錄、通緝 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在卷可考,認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陳宣靜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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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