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05號
TYDM,100,聲,1405,201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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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壹瓶(含瓶驗餘毛重貳拾捌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富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即 該署99年度毒偵字第6535號)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美沙冬 1 瓶(淨重25.92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 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 故本案如經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或扣案之違禁物 與本案科刑、免訴之判決無關者,因無主刑,從刑自無所附 麗,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紅色液體1 瓶(含瓶毛重30.3公克,因鑑 驗使用2 毫升,驗餘含瓶毛重28.3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淨重 25.92 公克,應予更正),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美 沙冬(Methadone )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 年1 月19日出具之編號:UL/2010/10194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 紙附卷可稽,堪認 上開紅色液體1 瓶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 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再被告曾富中因本件涉嫌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 100 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既經諭知無罪之 判決,因無主刑,從刑即無所附麗,則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 美沙冬1 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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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