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簡郁珂
選任辯護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980
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抗告聲請狀所載云云。二、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 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一、有管轄權之 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二、因特別情形由有 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指定或 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8 日以99年度訴字第980 號判決有期徒刑12年6 月在案,聲請 人不服,提起上訴,其後於100 年4 月8 日聲請移轉管轄, 已遲至本院判決後始行提出聲請,核其聲請並無實益,所陳 理由亦無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條所定情形,是以本案聲請不 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