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173號
TYDM,100,聲,1173,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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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德生
      廖星榮
      廖運智
      廖閑景
      廖運光
      廖浩文
      廖運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新臺幣伍仟元、伍仟元、伍仟元、伍仟元、伍仟元、伍仟元、伍仟元(共計參萬伍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又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 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刑法第14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德生廖星榮廖運智廖閑景廖運光廖浩文廖運義7 人因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案件,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 12月24日以97年度選偵字第10、26號為緩起訴處分,現緩起 訴已期滿,惟本案尚扣得被告廖德生等7 人所交出各新臺幣 (下同)5000元共35000 元等物,為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 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廖德生廖星榮廖運智廖閑景廖運光、廖 浩文、廖運義7 人因收受另案被告廖正井廖慶福廖文振 交付或轉交之賄款各5000元,而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選偵字第 10、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而本件扣案被 告7 人所交出各5000元等物(保管字號分別為:97年度保管 字第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號,扣押 物品清單分見96年度選偵字第24號偵查卷第190 、198 、



201 、205 、210 、218 、221 頁),分別為被告廖德生廖星榮廖運智廖閑景廖運光廖浩文廖運義7 人犯 本件投票受賄罪所取得之物,業據被告7 人供陳在卷,則依 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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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