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溫進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溫進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進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後並經撤回 上訴而確定,於民國98年8 月2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溫進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 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6 月4 日以98年度訴字第293 號 判決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2 月,經上訴後復於98年 8 月5 日撤回上訴確定,受刑人並於98年8 月21日入監服刑 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 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100 年3 月31日法授 矯字第1000105074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 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 年6 月16日,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101 年2 月9 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